儿童性侵害之高发率
远远超出人们的想象
由于很多儿童在遭受性侵害之后
不懂得那就是性侵害
不知道如何采用合法的手段保护自己
也没有告发施害者
所以,在警察局中备案的
儿童性侵害案件
仅仅是儿童性侵害现象的冰山一角
认识性侵害,学会保护自己!
学法维权
联合国《儿童权利公约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都规定了儿童的生存权、发展权、受保护权、参与权这四大基本权利。
跟儿童有关的事务,儿童有权表达自己的想法,儿童的意见也应该得到尊重。所以,有什么意见,有什么话,说出来,特别是当你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
第四十一条:禁止拐卖、绑架、虐待未成年人,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。
第五十六条: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,询问未成年证人、被害人,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。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、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,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
第四十条: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。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。
第五十八条:违反本法规定,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,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。
《儿童权利公约》
第十九条: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、行政、社会和教育措施,保护儿童在受父母、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,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、伤害或凌辱,忽视或照料不周,虐待或剥削,包括性侵害。
第三十四条:缔约国承担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害之害,为此目的,缔约国尤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、双边和多边措施,以防止:(a)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活动;(b)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非法的性行为;(c)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: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,以强奸论,从重处罚。
第二百三十七条: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犯前款罪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猥亵儿童的,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
第三八五十九条: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四款: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,从重处罚。